(2017)川0121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晓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晓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093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堂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向晓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吉峰公司)与被告向晓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吉峰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吉峰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3元,由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奕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阳利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