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豆换新、齐爱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豆换新,齐爱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豆换新,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冰,聊城东昌援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爱艳,女,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暂住茌平县。上诉人豆换新因与被上诉人齐爱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17年5月12日,上诉人豆换新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豆换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豆换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豆换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进审判员 郭召勇审判员 孔繁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