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执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乾昌与尚冰燕、张全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乾昌,尚冰燕,张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982号申请人张乾昌,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宁和园B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0XX****XX被执行人尚冰燕,女,汉族,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洪信村7社59号3被执行人张全林,男,汉族,住所地甘州区长安镇洪信村7社59号张乾昌申请尚冰燕等其他案由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5887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乾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5-5887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