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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宋开成与宋友柱、李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开成,宋友柱,李长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4民初249号原告:宋开成,无职业。被告:宋友柱,无职业。被告:李长茂,无职业。原告宋开成与被告宋友柱、李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宋开成负担。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重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