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伊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59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100765498111P)。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新天地商务中心*幢*楼****室。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伊军,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伊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伊军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伊军支付执行款584621.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46元、执行费8246.2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伊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伊军尚应支付执行款584621.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646元、执行费8246.21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伊军名下有车辆已被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并未扣押到位,被执行人伊军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5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励哲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赖 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