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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4行审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宋亚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宋亚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724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灌南县行政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汪富昌,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海富、刘斌,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宋亚建,男,汉族,个体工商户,字号:灌南县张店镇昊园糕点厂,注册号:320724600260722,住所地灌南县。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宋亚建生产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灌市监案(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被申请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灌市监案(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条件。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灌市监案(2016)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锦洲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刘胜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倪碧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