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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寒涛与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寒涛,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886号原告:唐寒涛,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被告: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孝武,总经理。原告唐寒涛与被告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唐寒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寒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唐寒涛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