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唐寒涛与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寒涛,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886号原告:唐寒涛,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被告: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杨孝武,总经理。原告唐寒涛与被告森福(福建)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唐寒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寒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唐寒涛负担。审判员 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鲍玢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