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财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然与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然,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财保177号申请人:李然,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武汉普提金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31号凯旋门广场1栋4层3室。法定代表人:陈泽仁。被申请人:武汉香华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山区南湖花园瑞安街269号103室。法定代表人:李东。申请人李然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商住普提金街·K7地块1号楼12层01号房。担保人严昌以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31号(珞狮路127号)圆梦·美丽家园东区1栋1单元4层1-402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村商住普提金街·K7地块1号楼12层01号房。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二、查封担保人严昌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431号(珞狮路127号)圆梦·美丽家园东区1栋1单元4层1-402的房产。查封期限:不动产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华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