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三华与孙和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华,孙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138号申请人李三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住江苏省宝应县。被执行人孙和平,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住南召县。申请人李三华与被执行人孙和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和平与申请人李三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13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