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恢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汝香、周德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香,周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225号申请执行人:王汝香,女,1938年4月12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周德春,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门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德春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春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