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汪东洪与姬小路、吕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东洪,姬小路,吕凯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251号原告:汪东洪(曾用名汪东锋),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姬小路,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吕凯丽,女,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汪东洪与被告姬小路、吕凯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东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姬小路、吕凯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东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其欠款162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6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6200元,有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姬小路、吕凯丽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二被告同在洛阳干防水时相识。2014年9月23日,被告姬小路以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向原告汪东洪借款16200元,原告分三笔给被告银行转账9200元,并于2014年10月份在洛阳交付给被告姬小路现金7000元。2015年2月16日,被告姬小路给原告汪东洪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我(姬小路)欠汪东峰现金16200元壹万陆仟贰佰元欠款人证明人曹伟2015.2.16”。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银行汇款收据、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汪东洪与被告姬小路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汪东洪和被告姬小路之间存在162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汪东洪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姬小路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吕凯丽承担还款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姬小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汪东洪借款162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元,由被告姬小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郭国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