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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丽媛与被告冯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嫒,冯启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713号原告陈丽嫒,女,汉族,1996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现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冯启发,男,汉族,1981年9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湟源县,现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审理的原告陈丽媛与被告冯启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原告陈丽媛经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丽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丽媛自愿负担。审判员  霍金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世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判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