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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3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王许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王许伟,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王许伟,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王许伟,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王许伟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3338号原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兴昌路633号。法定代表人:靳帅岭,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路南段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韦俊奎。被告:王许伟,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王许伟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许昌县天钢商贸有限公司、王许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河南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恒干审 判 员  杨继民人民陪审员  王法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