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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自力与被告尹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力,尹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717号原告:高自力,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9日,住本区。被告:尹忠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8日,住本区。原告高自力与被告尹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自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自力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