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自力与被告尹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自力,尹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717号原告:高自力,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29日,住本区。被告:尹忠华,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28日,住本区。原告高自力与被告尹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高自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自力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施丽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晓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