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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执字第0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瑞源国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与淮南市通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源国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通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三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凤台县博易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同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淮南市永阔商贸有限公司,淮南市和创商贸有限公司,天为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赵煜,淮南市大通汇贸易有限公司,许苏平,李小林,芜湖元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中执字第00001-2号申请执行人:瑞源国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通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被执行人:安徽三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凤台县博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安徽同德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南市永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被执行人:淮南市和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试验区绿洲花木生态科技园。��执行人:天为股权投资基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赵煜,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大通汇贸易有限公司,住淮南市毛集实验区绿洲花木生态科技园。第三人:许苏平,男。第三人:李小林,男。第三人:芜湖元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瑞源国际资源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对淮南市通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赵煜等执行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许苏平、李小林、芜湖元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处的2700万元的债权进行了保全和提取。后徐苏平与瑞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分期付款的协议。协议到期后,又因合肥市庐阳区公安查封了许苏平及第三人所有的房屋使用权和账号。要求将该2700万元给付庐阳公安分局,第三人许苏平没有同意。故该2700万元的款项即没有给合肥庐阳公安分局,也没有给瑞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现合肥公安的案件已结束,但没有解除对许苏平房屋的查封。许苏平仍没有向瑞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给付该款。瑞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出要求追加第三人许苏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2700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申请人瑞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许苏平、李小林、芜湖元木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三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在2700万���范围内对申请人瑞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