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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4569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徐浩文与秦���俭、张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浩文,秦克俭,张琬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569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徐浩文,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秦克俭,女,195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被执行人:张琬宁,女,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徐浩文与被执行人秦克俭、张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01民初391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浩文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秦克俭帐户上有存款,从其帐户划款26721.44元。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及工商,未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克俭、张琬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熊 军审判员 陈 梅审判员 全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苏冬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