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财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亚丽黄国树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亚丽,罗孝芳,薛凌,黄国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227号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董事长。被申请人:罗亚丽,女,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罗孝芳,女,汉族和,1970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薛凌,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黄国树,男,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罗亚丽、罗孝芳、薛凌、黄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标的:1600000元),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希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