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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李斌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恢11号被执行人李斌,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3日移送执行李斌罚金5000元,由于李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川04执2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对李斌罚金刑的本次执行。2017年5月8日,李斌的委托代理人李元甫自愿为其代缴罚金5000元和本案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书有关被执行人李斌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