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华申请宣告尉财山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72民特35号申请人:李华,女,住山东省莱西市,系失踪者尉财山之妻。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华申请宣告尉财山死亡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2016年11月20日,申请人的丈夫尉财山在海上工作期间不慎落海,经船舶及其他搜救力量历经半个月搜救后仍下落不明。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上海海事局查实后委托杨浦海事局政务中心出具了尉财山因意外事故不能生还的证明。据此,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尉财山死亡。经查,尉财山,男,住山东省莱西市河头店镇南崖村1号。2016年11月20日1330时左右,中国籍拖船“德泳”轮在拖带了两条甲板驳船由上海开往香港,航行至东海海域(概位:28°01.040’N/122°05.403’E附近)时,发生水手尉财山失踪、右舷3号救生筏落水的事故。尉财山作为本航次“德泳”轮船员,在此次事故中失踪。杨浦海事局为此次事故出具了水上交通事故证明书[沪海杨浦证字(2016)第001号],认为综合考虑事故发生后经搜寻未能找到失踪人员,以及事故发生后至今未收到失踪人员任何信息,失踪船员尉财山基本无生还可能。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尉财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尉财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尉财山因在海上工作期间不慎落水而下落不明,有关机关已证明其无生还可能。现寻找尉财山的公告期间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宣告尉财山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尉财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钱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费晓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