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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5民初2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贵州乾伦商贸有限公司与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乾伦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15民初2931号原告:贵州乾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7号金世旗。帝景传说A6,A7号楼1层4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冉启英,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贵州乾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乾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贵州乾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