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毕加军与潘丹、汪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加军,潘丹,汪甘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782号原告:毕加军,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俊,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丹,女,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甘乐,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毕加军与被告潘丹、汪甘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毕加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毕加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