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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甘露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李继伟,杨甘露,邹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657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代表人曾盾,行长。被申请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鹰。被申请人: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继伟。被申请人: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甘露。被申请人:李继伟被申请人:杨甘露被申请人:邹永红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影响其受偿且情况紧急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李继伟、杨甘露、邹永红的银行存款19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李继伟、杨甘露、邹永红的银行存款199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作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依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