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18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葛小兵与楼爱飞、毛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小兵,楼爱飞,毛瑞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1856-1号原告:葛小兵,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峰,上海江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爱飞,男,195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毛瑞英,女,195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葛小兵诉被告楼爱飞、毛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622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18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葛小兵负担。审 判 长 汤震球人民陪审员 汪小芳人民陪审员 华 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符益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