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7民初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许永伟、朱广会等与中共封丘县委政法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伟,朱广会,中共封丘县委政法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542号原告:许永伟,男,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朱广会,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中共封丘县委政法委员会。住所地:封丘县东街村路北县委大院。负责人:王文杰。原告许永伟、朱广会诉被告中共封丘县委政法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原告许永伟、朱广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4271元。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0日,因封丘县委招待所欠原告工款,被告将欠封丘县县委招待所得钱转给原告,并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之后原告多次催,被告未支付,现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经查询,被告中共封丘县委政法委员会无法人资格,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永伟、朱广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