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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唐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340号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安居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三刑初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唐辉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唐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唐辉的银行存款205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