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邓金华、黄梅县慧源山泉水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金华,黄梅县慧源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向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监1号原审原告:邓金华,男,1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审被告:黄梅县慧源山泉水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威,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向威,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审原告邓金华与原审被告黄梅县慧源山泉水业有限公司、向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刘茂华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罗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扬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