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03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430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生,上海市商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计39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娟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