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应超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347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超,男,199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汉中市汉台区。2012年1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6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2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应超犯盗窃罪一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浙010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应超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判令扣押的赃款人民币64元发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应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应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应超盗窃的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应超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超撤回上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明审 判 员 徐 洁代理审判员 陈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