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秀福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27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610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郑冰冰。受理日期:2017年5月5日。被告人曾秀福,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仙游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爆炸罪于2001年3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5年7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逮捕。指控罪名: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5日起,被告人曾秀福在石狮市灵秀镇塔前村盛辉路**号***公寓***室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麻将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月19日,公安人员查获上述赌场,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曾秀福和参赌人员4人,扣押赌资人民币83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20元和赌具麻将2副。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被告人曾秀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曾秀福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秀福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曾秀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秀福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秀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四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赌具麻将二副,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英录入员李婉瑜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