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苏与沈凤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沈凤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35号原告:李苏,女,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沈凤岺,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李苏与被告沈凤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苏负担。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