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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苏与沈凤岺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苏,沈凤岺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235号原告:李苏,女,199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沈凤岺,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李苏与被告沈凤岺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李苏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苏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李苏负担。审判员  孟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璐速录员  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