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玉虎、倪效生因与被上诉人宫继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虎,倪效生,宫继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终9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虎,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效生,男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华伟,颍东区杨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继坤,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钧,男上诉人张玉虎、倪效生因与被上诉人宫继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虎、倪效生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其二人并不欠宫继坤工资,而是河北硕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和庆发铁矿所欠;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应适用仲裁前置,一审直接判决错误。宫继坤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宫继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张玉虎、倪效生偿还拖欠其工资款3325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上半年,张玉虎、倪效生雇佣宫继坤等人在其共同承包的安徽省霍邱县冯井镇庆发铁矿施工工程内工作,宫继坤从事会计工作。2014年7月30日,经结算张玉虎、倪效生共欠宫继坤工资款33250元,该工资款至今没有支付。结算当日,倪效生在记载欠宫继坤工资33250元(333工)的条据上签字认可。一审法院认为: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务后,依法有权获得劳务报酬。本案张玉虎、倪效生雇佣宫继坤为其提供劳务,应向宫继坤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宫继坤向张玉虎、倪效生主张33250元工资款的诉求,有其提供的欠款条据证明,且有工资发放表及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故对宫继坤的诉求,予以支持。对张玉虎、倪效生辩称与宫继坤之间没有雇佣关系的意见,经查,证人王丹丹、梁苏皖作为宫继坤的工友,当庭证明张玉虎、倪效生雇佣宫继坤在庆发矿业的工地上从事会计工作,且张玉虎、倪效生在庭审中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可,两证人证言与张玉虎、倪效生、宫继坤的陈述相互印证,故对两证人证言,予以采信,对张玉虎、倪效生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对张玉虎、倪效生辩称不欠宫继坤工资款以及宫继坤提供的欠款条据系伪造的意见,经查,宫继坤提供张玉虎、倪效生欠工资的条据内容虽系其自行书写,但该条据明确记载了债权人的姓名、所欠工资33250元及出工数等内容,且倪效生在该条据上签字确认,并有2013年至2014年7月的工资发放表能够印证所欠宫继坤等人的工资数额,考虑到宫继坤从事的职业性质,结合张玉虎、倪效生提供其他雇佣人员的欠工资条据,均系宫继坤所书写,不能否认条据记载内容为虚假,故对宫继坤提供张玉虎、倪效生欠工资款33250元的条据,予以采信,对张玉虎、倪效生的该项辩解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张玉虎、倪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宫继坤工资款33250元。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张玉虎、倪效生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张玉虎、倪效生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谈话记录一份,证明宫继坤的劳动报酬不应由张玉虎、倪效生支付,宫继坤提交的收条上原本并无“欠条”二字。宫继坤经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该谈话笔录形式要件不合法,问话人和记录人均为一人,且问话系对两个证人同时进行,明显违法,不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对该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宫继坤一审时申请的证人王丹丹、梁苏皖作为宫继坤的工友,当庭证明张玉虎、倪效生雇佣宫继坤在庆发矿业的工地上从事会计工作,且张玉虎、倪效生在庭审中对两个证人的陈述认可,亦认可工程系庆发矿业将部分工程给了殷建生,殷建生又把工程给了张玉虎与倪效生,倪效生找到了包括宫继坤在内的部分工人来干活,故本案宫继坤与张玉虎、倪效生之间应为提供劳务关系,张玉虎、倪效生主张系本案应为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仲裁前置,依据不足,一审未予支持张玉虎、倪效生的该项主张正确。宫继坤在张玉虎、倪效生工地从事会计工作,倪效生在收据上签字认可欠宫继坤333个工,共计33250元,对于“欠条”二字是否后来添加并不影响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一审法院采信该证据正确。综上所述,张玉虎、倪效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张玉虎、倪效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晓艳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明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