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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银玉与被执行人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银玉,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丁银玉,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程琳,女,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丁银玉与被执行人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1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程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丁银玉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即给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一、二审诉讼费合计10450元,并承担执行费5355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琳名下有房产,本院可依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程琳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百汇商贸物流园一期家具大市场X区X-XX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