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峣与王石汉、袁批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峣,王石汉,袁批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刘峣。被执行人王石汉。被执行人袁批评。本院在执行刘峣与王石汉、袁批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其中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峣5万元执行标的款,经查,被执行人王石汉、袁批评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长青审判员 黄雄剑审判员 赵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婕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