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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黄建峰与苏彬、何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峰,苏彬,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峰,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苏彬,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燕,女,1981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黄建峰依据(2016)渝0243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苏彬、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原告黄建峰借款本金7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告苏彬、何燕共同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并已扣划至本院账户20663元,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车辆登记信息,本院还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注册信息,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本院��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结案标的为借款本金20663元、本案执行费950元。本院认为,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应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永学审判员  任昌文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