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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155号C座2022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号6号楼乙6楼。法定代表人:朱浩翔,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号4号楼4楼。法定代表人:谢达,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寓禹,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偲茜,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9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劢强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1.80元,减半收取计3,190.90元,由上诉人上海通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绍奇代理审判员  潘俊秀审 判 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