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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472张强与连云港老品粮餐饮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连云港老品粮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张强,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执行人:连云港老品粮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杨林波,总经理。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执行依据: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强与被执行人连云港老品粮餐饮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苏070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后被执行人提起上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暂无法执行,本案应当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真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