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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存先与山西朔州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先,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1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张存先,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X省X县X乡X村X号。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1502935F。住所地:X省X县X镇X村西。法定代表人李明亮,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存先与山西朔州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西朔州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拒不自动履行山劳人裁字(2017)第4号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朔州山阴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储蓄所、分理处、信用社等储蓄机构的存款6126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 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苗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