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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瑞瑞与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瑞,李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792号原告:李瑞瑞,女,汉族,1985年4月21日生,住淮阳县。被告:李辉,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生,住淮阳县。原告李瑞瑞诉被告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李瑞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瑞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李瑞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