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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志义与尚艳河、任翠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义,尚艳河,任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张志义,男,75岁,汉族。被执行人尚艳河,男,41岁,汉族。被执行人任翠花,女,38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281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尚艳河的存款账户(账号:622976058060011****)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永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