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景舟与王业勇、李会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舟,王业勇,李会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66号原告李景舟,曾用名李会龙,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柘城县。被告王业勇,男,197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政达,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会娟,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政达,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景舟与被告王业勇、李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凤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景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景舟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元,由原告李景舟负担。审判员 张凤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