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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祖科与陈艳枝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祖科,陈艳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956号申请执行人李祖科,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陈艳枝,女,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李祖科与陈艳枝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艳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祖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艳枝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照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