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夏邑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6号省新闻出版局。法定代表人:尹发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郑建华,董事长。原审被告:夏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中心,住所地夏邑县广播电视局院内。法定代表人:王书生。原审被告:夏邑县广播电视传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东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郭言礼。原审被告:夏邑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夏邑县栗园路东头。法定代表人:卢子平。上诉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49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上诉人与夏邑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中心的关系不是企业合并与吸收,也不是股东出资,因此不应将上诉人作为共同被告,由上诉人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系原审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