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07民初20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恩良与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恩良,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高树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207民初20277号原告:武恩良,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东田庄郭庄子村205国道北22米处。法定代表人;高���增。被告:高树增,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原告武恩良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高树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恩良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玉米款1399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0日原告将种植收获的玉米出售给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兴达粮食收购处,经过磅后,被告为原告出具过磅单,记载玉米轴净重17490斤,单价0.8元每斤,总金额为13992元,被告当时承诺该款将在一年后偿还,但到期未还。高树增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应对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审理中高树增表示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愿意对本案欠款承担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高树增、唐山市丰南区树增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前偿还欠原告玉米款1399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二、诉讼费75元由被告高树增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