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与杜乐乐、李晓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杜乐乐,李晓杰,景县欣然乳品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杜乐乐,李晓杰,景县欣然乳品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48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西路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604530592。负责人:张洪建,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响,男,汉族,1979年8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杜乐乐,女,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委托代理人:葛宝,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晓杰,男,汉族,1988年11月10日出生,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告:景县欣然乳品商行,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靳庄。负责人:杜乐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诉被告杜乐乐、李晓杰、景县欣然乳品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县欣然乳品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撤回对被告景县欣然乳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22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811元由原告安仁丽负担。审判员 杜会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