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锋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刘仁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600号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7W1室。法定代表人:陆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仁锋,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仁锋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戴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