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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泽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泽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750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号5栋。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泽宏,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泽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陈泽宏已经将所欠物业费交清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译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