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路金叶与张保瑞、河南省辉县市食品罐头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叶,张保瑞,河南省辉县市食品罐头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577号原告路金叶,女,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王忠东,河南豫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保瑞,女,1962年9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司相山,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辉县市食品罐头厂,住所地辉县市百泉镇秦家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徐秀林,系该厂厂长。原告路金叶诉被告张保瑞、河南省辉县市食品罐头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路金叶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金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金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计456元,由原告路金叶负担。审判员 翟同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