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10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李九月、李志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九月,李志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10财保165号申请人李九月,男,1949年9月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李志群,男,195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申请人李九月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志群驾驶的XR-12号铲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志群驾驶的XR-12号铲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限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