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蒋雪芹与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雪芹,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9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蒋雪芹,女,汉族,1975年10月21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化工新区台玻大道69号。法定代表人:戴锦亮,该公司董事长。蒋雪芹与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淮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配合蒋雪芹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淮安方圆化纤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蒋雪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258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工资、经济补偿金等25830元,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及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2、执行过程中,经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在苏州的公司实地查找,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有工商登记,但已人去厂空,不在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有车辆登记,但已被他案查封,且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无法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有不动产登记,但已被苏州中院依法拍卖,本案已依法参与拍卖余款分配,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7465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已于2016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在本地淮水安澜曝光执行版块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参与分配的被执行人不动产拍卖余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淮劳人仲案字[2016]第5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蓉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周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冰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