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5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德友与黄德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友,黄德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5民初388号原告:黄德友,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被告:黄德才,男,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原告黄德友与被告黄德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德友,被告黄德才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德友诉称:我与被告属兄弟关系。2015年8月,我与被告分家居住,2015年我在塘子边购买了一宗土地建盖房屋,2016年被告在搬家时因其购买的是商品房,不好堆放杂物,被告就将他的电机、皮线、木板等堆放在我的房屋内,现已有一年多的时间,我多次叫被告将这些东西搬走腾出房子给我使用,被告却说我盖的房子有他的一层,他不搬,我没有办法就报警,派出所的民警来后说无权强行将被告的东西搬走,只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将其堆放在我家房内的杂物搬走,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黄德才辩称:东西是原告叫我搬进去的,原告把老家老人分给我的房子里面的东西搬走,我买回去的钢筋原告帮我搬在他的家里面,不给我使用我的房子,我要求原告把堆在我老家房子里面的东子搬走,把我的钢筋搬在我的家里面,这里的堆放在他家里面的东西我是可以搬的。还有原告未经我同意变卖了我的东西,我跟他拿钱他就不高兴,在去年的农历腊月二十七逼着我把东西搬走,我说过了在协商搬,但是原告不得,还报警跑到我家里面去。综合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搬出其房屋内的杂物是否应得到支持。原、被告针对争议焦点及各自的主张,均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经过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原告黄德友与被告黄德才属兄弟关系。原告黄德友称,其在2012年左右在县城职高附近向王某某购买一块宗地,并建盖了一格砖混结构房屋,因被告将电机、木板等杂物堆放在其所建盖的房屋内,侵犯其房屋使用权,故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停止侵害,并将所堆放的杂物从其房内搬出。另查明,原告黄德友所建盖的房屋无相关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的规定。排除妨害的前提是享有合法的物权。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堆放的杂物侵犯其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其并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被告所堆放杂物的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其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德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开川 微信公众号“”